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907號
原 告 台中市中科經貿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重熙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
被 告 劉丁軟
被 告 劉魯民
被 告 劉魯娟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魯益
被 告 劉魯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被告劉丁軟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9
月26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就其餘被告部分,應變更為民國100年10月
12日下午3時整。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