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待傳喚)┌──┬──┬────┬───────┬──────────┬──────────┬──┐││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妨│有││台│4│臺│0│││││號││害│期已││中│4│中│上4│││││執5││自│徒執│65│地│偵8│高│4│1│同││上│更2││由│刑畢││檢│4│分│易2│││││9│││參││署│1│院││││││1│││月│││││││││││├──┼──┼────┼─┼─────┼─┼───┼────┼─┼───┼────┼──┤│傷│有││台││臺││││││號│││期已││中│7│中│上4│││││執5│││徒執│6│地│偵3│高│5│3│同││上│更2││害│刑畢││檢│續1│分│易│││││9│││貳││署││院││││││1│││月│││││││││││└──┴──┴────┴─┴─────┴─┴───┴────┴─┴───┴────┴──┘┌──┬──┬────┬─┬─────┬─┬───┬────┬─┬───┬────┬──┐│傷│有││台│4│臺││││││號│││期││中│1│中│上2│││││執0│││徒│3│地│偵0│高│6│2│同││上│6││害│刑││檢│6│分│易│││││8│││陸││署│1│院││││││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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