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矚上重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王淑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筱屏 律師
顏心韻 律師 周武榮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四年六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因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等罪,經原審判處被告甲○○應執行死刑;被告乙○○應執行無期徒刑。被告二人涉犯上開等罪嫌疑重大,其中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法定本刑係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業經原審判處重刑在案,有事實足認被告二人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一0四年六月十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參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二人既經原審量處重刑,現上訴本院審理中,全案尚未確定,仍存有逃避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性。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四年六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林銓正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