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 魏高明
魏 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81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4年4月14日以「民事聲明異議狀」對本院於104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表示不服之意,核其意旨,應係對本院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意思。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4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4年5月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抗告人雖具狀聲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由本院負擔,惟核與該規定之要件不符,不能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