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矚上重更(二)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文賓 指定辯護人 王中騤 律師(法律扶助)
王淑琍 律師(法律扶助)上訴人即被告 沈文夏 選任辯護人 葉書佑 律師
陳致宇 律師 周武榮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文賓、沈文夏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6年1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沈文賓、沈文夏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3日執行羈押,嗣經5次延長羈押,至106年1月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1月3日起,第6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林孟宜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