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96號被告即反訴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原告即反訴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1,7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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