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四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行法定代理人丙○○住訴訟代理人癸○○住被告嘉霖企業有限公司設高雄市○鎮區○○○路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戊○○住被告丁○○住
乙○○住台北市○○區○○路○○巷○號五樓之三甲○○住子○○○住辛○○住壬○○○住庚○○住己○○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嘉霖企業有限公司、戊○○、丁○○、乙○○、甲○○、子○○○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貳拾柒萬捌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中之新台幣參佰貳拾參萬肆仟陸佰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或由被告辛○○、壬○○○、庚○○、己○○連帶給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嘉霖企業有限公司、戊○○、丁○○、乙○○、甲○○、子○○○連帶負擔,其中三分之一或由被告辛○○、壬○○○、庚○○、己○○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被告戊○○、丁○○、乙○○、甲○○、子○○○分別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
十九日向原告簽具保證書,保證被告嘉霖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霖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款、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台幣(下同)二千萬之範圍內,連帶負全部清償之責任。
㈡被告戊○○、壬○○○、庚○○、己○○分別於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十月七
日、十月二十八日向原告簽具保證書,保證被告嘉霖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款、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三千萬之範圍內,連帶負全部清償之責任。
㈢被告嘉霖公司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至八十七年六月八日止,向原告借得如
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並約定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詎被告僅攤還部分本金及繳至八十七年七月止之利息,尚欠本金六百二十七萬八千一百五十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八紙、借款展期約定書影本三紙、放款(單筆授信)內容查詢單八份保證書籍約定書影本各二紙、戶籍謄本十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八紙、借款展期約定書影本三紙、放款(單筆授信)內容查詢單八份保證書籍約定書影本各二紙、戶籍謄本十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既經合法通知,復未到庭或提出任何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嘉霖公司、戊○○、丁○○、乙○○、甲○○、子○○○應連帶給付原告六百二十七萬八千一百五十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其中之三百二十三萬四千六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或由被告辛○○、壬○○○、庚○○、己○○連帶給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陳明富~B法官林雯娟~B法官楊智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賴易詮~F0~T32附表一┌───┬──────┬────┬────┬────┬─────┬──────┬───────────┬────────────────┬──────────────────────────┐│編號│借款│借款起期│借款到期│借款利率│已償本金│最後付款日│尚欠本金│應付利息│應付違約金│││(新台幣)│(年.月.│(年.月.│(週年利│(新台幣)│(年.月.日)│(新台幣)├────┬─────┬─────┼──────┬──────┬────────────┤│││日)│日)│率)││││起算日│截止日│週年利率│起算日│截止日│計算標準│├───┼──────┼────┼────┼────┼─────┼──────┼───────────┼────┼─────┼─────┼──────┼──────┼────────────┤│1│2,000,000│87.4.30│88.4.21│10.6﹪││87.7.20│2,000,000│87.7.21│清償日止│10.6﹪│87.8.22│清償日止│自上開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2│1,000,000│87.6.8│88.6.8│10.6﹪││87.7.8│1,000,000│87.7.8│清償日止│10.6﹪│87.8.9│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3│1,070,000│87.3.13│87.9.9│10.6﹪│107,000│87.8.5│963,000│87.8.5│清償日止│10.6﹪│87.9.6│清償日止│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4│850,000│87.2.5│88.8.4│10.1﹪│85,000│87.7.27│765,000│87.7.27│清償日止│10.1﹪│87.8.28│清償日止││││││││││││││││││││││││││││││││├───┼──────┼────┼────┼────┼─────┼──────┼───────────┼────┼─────┼─────┼──────┼──────┤││5│274,000│87.1.7│88.7.6│10.1﹪│27,400│87.7.27│246,600│87.7.27│清償日止│10.1﹪│87.8.28│清償日止││││││││││││││││││││││││││││││││├───┼──────┼────┼────┼────┼─────┼──────┼───────────┼────┼─────┼─────┼──────┼──────┤││6│600,000│87.3.25│87.9.21│10.6﹪│60,000│87.8.5│540,000│87.8.5│清償日止│10.6﹪│87.9.6│清償日止││││││││││││││││││││││││││││││││├───┼──────┼────┼────┼────┼─────┼──────┼───────────┼────┼─────┼─────┼──────┼──────┤││7│800,000│86.12.30│88.6.29│10.1﹪│80,000│87.7.27│720,000│87.7.27│清償日止│10.1﹪│88.8.28│清償日止││││││││││││││││││││││││││││││││├───┼──────┼────┼────┼────┼─────┼──────┼───────────┼────┼─────┼─────┼──────┼──────┤││8│880,000│87.5.25│87.11.21│10.6﹪│836,448│87.8.5│43,552│87.8.5│清償日止│10.6﹪│87.9.6│清償日止││││││││││││││││││││││││││││││││├───┼──────┼────┼────┼────┼─────┼──────┼───────────┼────┼─────┼─────┼──────┼──────┤││合計│7,474,000││││1,195,848││6,278,152││││││││││││││││││││││└───┴──────┴────┴────┴────┴─────┴──────┴───────────┴────┴─────┴─────┴──────┴──────┴────────────┘附表二┌───┬──────┬────┬────┬────┬─────┬──────┬───────────┬────────────────┬──────────────────────────┐│編號│借款│借款起期│借款到期│借款利率│已償本金│最後付款日│尚欠本金│應付利息│應付違約金│││(新台幣)│(年.月.│(年.月.│(週年利│(新台幣)│(年.月.日)│(新台幣)├────┬─────┬─────┼──────┬──────┬────────────┤│││日)│日)│率)││││起算日│截止日│週年利率│起算日│截止日│計算標準│├───┼──────┼────┼────┼────┼─────┼──────┼───────────┼────┼─────┼─────┼──────┼──────┼────────────┤│1│1,070,000│87.3.13│87.9.9│10.6﹪│107,000│87.8.5│963,000│87.8.5│清償日止│10.6﹪│87.9.6│清償日止│自上開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2│850,000│87.2.5│88.8.4│10.1﹪│85,000│87.7.27│765,000│87.7.27│清償日止│10.1﹪│87.8.28│清償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3│274,000│87.1.7│88.7.6│10.1﹪│27,400│87.7.27│246,600│87.7.27│清償日止│10.1﹪│87.8.28│清償日止│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4│600,000│87.3.25│87.9.21│10.6﹪│60,000│87.8.5│540,000│87.8.5│清償日止│10.6﹪│87.9.6│清償日止││││││││││││││││││││││││││││││││├───┼──────┼────┼────┼────┼─────┼──────┼───────────┼────┼─────┼─────┼──────┼──────┤││5│800,000│86.12.30│88.6.29│10.1﹪│80,000│87.7.27│720,000│87.7.27│清償日止│10.1﹪│88.8.28│清償日止││││││││││││││││││││││││││││││││├───┼──────┼────┼────┼────┼─────┼──────┼───────────┼────┼─────┼─────┼──────┼──────┤││合計│3,594,000││││359,400││3,23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