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6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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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五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經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七時許,在花蓮縣花蓮市○○○路○○○號,因與乙○○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故意,徒手毆打乙○○,使乙○○受有頭暈、左臉瘀血之傷害。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蘇嫊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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