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緝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士擎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