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4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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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04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蘇莉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莉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莉茵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7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非屬偶發性之行為,所犯各罪侵害之法益、罪質,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各罪,前已經定應執行刑,刑度受有相當縮減之優惠、各罪犯行時間間隔長短,並考量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量刑因素,依法就所處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蘇莉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3年3月16日
113年3月28日
113年3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8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8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8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0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0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0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9日
113年11月29日
113年11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4年1月15日
114年1月15日
114年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389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0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1至6)
附表:受刑人蘇莉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3年4月3日
113年4月5日
113年4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8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8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8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0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0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0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9日
113年11月29日
113年11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4年1月15日
114年1月15日
114年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389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0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1至6)
附表:受刑人蘇莉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3年1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金訴字第477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4年6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4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