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4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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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04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蘇莉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莉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莉茵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7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非屬偶發性之行為,所犯各罪侵害之法益、罪質,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各罪,前已經定應執行刑,刑度受有相當縮減之優惠、各罪犯行時間間隔長短,並考量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量刑因素,依法就所處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蘇莉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3年3月16日

113年3月28日

113年3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8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8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8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0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0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0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9日

113年11月29日

113年11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4年1月15日

114年1月15日

114年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389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0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1至6)

附表:受刑人蘇莉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3年4月3日

113年4月5日

113年4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8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8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8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0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0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0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9日

113年11月29日

113年11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4年1月15日

114年1月15日

114年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389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0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1至6)

附表:受刑人蘇莉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3年1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金訴字第477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4年6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412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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