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780號
原 告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
訴訟代理人 林栢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發應用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1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