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19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九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丙○○右上訴人等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一一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三、二一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乙○○、丙○○均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人乙○○、丙○○二人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稽,其等經此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為緩刑叁年之諭知俾啟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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