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40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被   告  王妙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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