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子○○
戊○○己○○丙○○癸○○甲○○辛○○丁○○庚○○乙○○壬○○右上訴人因被告賭博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一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見原審卷第二0三頁),茲竟遲至同年十月十四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