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選上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選上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選上訴字第五0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
戊○○丁○○乙○○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雯澤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選訴字第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選偵字第二0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陳憲裕法官徐世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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