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涂欣成律師
李季錦律師 洪梅芬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文卿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丙○○、 曾柏棋 、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上列被告丙○○、乙○○、甲○○等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三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將其三人收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三人均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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