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10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件一:
(一)財產目錄:請補正:汽車車牌號碼,出廠日、是否有汽車貸款?(提出行照影本)
(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關於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須詳列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扶養支出…等費用,聲請人僅記載「依據97年度最低生活標準認列9,829元」之生活費用,顯未詳列,應予補提,並就必要支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