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2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丁○○聲請人丙○○聲請人戊○○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二順位繼承人 傅過雲 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出入國日期證明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家事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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