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甲○○
11號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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