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68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一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亦未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木村附表一:
1.聲請人主張前已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證明資料(債務協商協議書、還款計劃書)
2.聲請人國泰人壽投保之相關資料。
3.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4.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5.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會錢支出新台幣(下同)3,700元,稅金23,840元、醫療費用之證明文件。
6.受扶養親屬 黃李清味 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7.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系表。
8.提出聲請人任職山本花園之薪資證明。附表二:
1.聲請人應釋明有無強制執行、訴訟案件正繫屬於法院,如有,應釋明繫屬法院及案號。(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之具體事由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