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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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21號原告乙○○
號法定代理人丙○○
號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乙○○及其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等三人之戶籍謄本。
(二)血緣鑑定報告書、出生證明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轉312)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