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1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其他繼承人住居所之地址或最新戶籍謄本。
(二)已知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載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債務人姓名、住址、金額;如不知有債權人時,亦請陳明不知債權人)。
二、如聲請人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