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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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88號原告 簡嘉喆
簡慶煌 簡慶輝 簡嘉成 簡嘉興 王玉麟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 律師被告 林正東
冠佳實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正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曾憲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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