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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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04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秉翰
鍾端容鍾簣合共同送達代收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秉翰等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