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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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29號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邱森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吉亞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為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1,00
0元,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湘鈴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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