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27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慶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西妮黎 間因本院九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三二七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五十一萬四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八千四百三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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