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7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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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7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7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博文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博文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心情欠佳即恣意毀損租屋處之物品,造成告訴人 簡松根 損害非微,所為殊不足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被告迄未賠償告訴人及其自陳家境勉持、教育程度國中肄業(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