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06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康樂遊覽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陳麗貞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張淑珍 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
抗告人不服民國103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
人提起抗告不合法定程式,即抗告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抗告狀表明對於第
一審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