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再簡補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施淑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439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