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8號原告甲○○被告三立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全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三立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立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331,4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1,7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0,7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