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47號原告丙○○原告與被告丁○○、甲○○、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宗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
書記官陳孟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