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89年度彰簡字第8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八一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柯振杯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
         曾秀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參仟伍佰元,及自附表所示編號一至七各提示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六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萬三千五百元,及自附
表所示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伸港鄉農會信用部,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八
紙,詎屆期提示遭退票,為此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⑵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稱:系爭支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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