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聲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零貳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三一三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八千零二十七元(後
附計算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新臺幣元)
第一審裁判費二千七百三十六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三百八十九元
第一審差旅費八百元
第一審土地複丈費四千元
本件送達郵費一百零二元
合計八千零二十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