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89年度岡小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岡小字第二六二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參拾捌元,及其中伍萬捌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八
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參佰壹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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