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再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11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 律師
陳錦隆 律師 張勝傑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五年度金上重訴字第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金重訴字第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六九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