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372號聲請人 游進鋼 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
李惠家 律師相對人 鐘復國 即 國嬅 工程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1,2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檢送聲請人民事勞動調解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另因本院無法聯繫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到本裁定後提供本院可供聯繫之電話號碼或聯繫本院書記官,並呈報有無對調解委員之意見。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如相對人無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