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03號上訴人即原告 孫榮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歐玟伶江進隆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6,2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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