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陳三羿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季聰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33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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