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 陳秀榛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情海室內裝修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