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 顏敏雄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5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聲請人係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