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度連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連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連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之物品初委託 陳治總 運送至大陸地區,迨送抵馬祖,陳治總始告知小三通尚未開始,現不能運送,聲請人請其運回台灣,詎陳治總竟私行運送,茲因陳治總涉嫌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致聲請人所有之貨物亦遭扣押,爰聲請發還云云。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前段之規定,固應發還。然查,聲請人與被告陳治總、 劉鴻君 間,係私運逾公告數額管制物品出口未遂罪之共同正犯,聲請人所有已扣押之管制物品係犯罪所得之物,業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連訴字第三號刑事判決諭知沒收在案,聲請人所有之物品自無從發還。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刑事庭法官陳建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官林仁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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