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2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祭祀公業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五號
原告甲○○
即祭祀公業 蕭三房 公管理人訴訟代理人丁○○律師
戊○○被告南投縣政府代表人乙○○
參加人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祭祀公業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申請辦理祭祀公業蕭三房公派下全員證明,經南投市公所公告期滿,發給證明,詎利害關係人丙○○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機關訴願決定諭知:「撤銷原處分,俟祭祀公業之派下員爭執解決後始據以辦理公告。」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丙○○之法律上利益有受損害之可能,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水元
法官莊金昌法官許金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李孟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