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九一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人甲○○住台北市○○街○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賓漢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伍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官江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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