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小字第349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四九五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即 楊茜惠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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