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3年度斗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三八號
  原   告 庚○○即通財當
  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告兼共同
  代 理 人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戊○○律師
  複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北斗簡易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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