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三八號
原 告 庚○○即通財當
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告兼共同
代 理 人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戊○○律師
複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北斗簡易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