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3年度投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一七三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豪殷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
  被   告 丙○○
        乙○○
右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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