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小字第201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二О一五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壹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自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杜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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