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六七號
聲請人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甲○、戊○○、己○○○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與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其對相對人之債權,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函件,爰依民法第九十七條聲請公示送達云云。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固有明文規定。惟查,本件依據聲請人所提出其寄送予相對人乙○○而遭郵局退回之信封有二件,一件退回理由為「原書地址欠詳」(台南市○○路○段○○○號),另一件退回理由不明(台南市○○路○段○○○巷○○號),已難認聲請人所寄發之郵件係因「查無此人」或「遷移新址不明」而被退回,並無證據證明相對人乙○○住居所不明,另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四人之戶籍謄本及相對人甲○、戊○○、己○○○之郵件退回信封供本院審查,自難謂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吳信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