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四七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善化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六一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玖拾玖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九二一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擔保物新台幣九十九萬六千六百六十七元,以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六一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後,並以九十四年度執全字第五五0號保全程序對相對人之財產執行假扣押在案。
三、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二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上開提存卷、保全程序案卷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素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