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6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6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交簡字第6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5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件、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拘或30,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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